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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行消防安全四级检查制度的通知

时间:2021-11-08作者:综合办文章来源:tyc8722太阳集团城浏览:919

各单位:
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落实校党委常委会议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,夯实我校消防安全基础,提升师生消防安全意识,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,学校决定在我校实行消防安全四级检查制度:

  一、每季度学校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。

  二、每月校内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的防火检查。

  三、每周校内各单位的下属部门、基层学术组织等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。

  四、每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(部位)、建筑物业进行防火巡查,并确定巡查的人员、内容、部位和频次。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。请各单位按照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附件一)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。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,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,切断电源、消除遗留火种。校医院、学生宿舍、公共教室、实验室、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。

  为了协助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,规范防火检查,安全保卫处已编制月、周、日三种类型的检查(巡查)记录本,请各单位统计所需各类记录本数量后到主楼607室领取。联系电话:0451-82519140。


附件一: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.docx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保卫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1月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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